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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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榮昌
聲 請 人 朱令岱
代 理 人 葉麗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美惠 間請求返還土地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面積據聲請人
陳報約莫為14坪(實際面積應以測量為準),其價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5,444,88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二小段115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
積約46.3㎡)×4/5=5,44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不服者,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