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9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政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0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等三人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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