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毒抗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三七六號G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不服原裁定強制戒治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五三號裁定送臺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雲所境總字第一六八四號函送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稽,原審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本院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曾平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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