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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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六一一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一八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張如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一、聲請費│二二五元│聲請人墊付。│├───────┼────────┼────────────┤│二、審送達郵費│○元│聲請人墊付(本件溢繳郵資││││三四○元另行發還)。│├───────┼────────┼────────────┤│總計│二二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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