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傅馨儀 被告 安麒瑋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張子澔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張佑瑋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字第10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黃昱銘 部分,因刑事部分發布通緝,尚未審結,無法一併移送)。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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