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秋祥具保人王秋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秋霖因受刑人王秋祥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秋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王秋霖繳納現金後,准受刑人保外就醫而釋放在案,嗣受刑人病況穩定,通知其應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返監執行殘餘刑期,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知其到案執行,然受刑人未於前揭日期到案,復經警執行拘提無著,再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應於110年3月30日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亦未按期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通知暨具保人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知具保人函文暨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單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