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
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