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原告 楊致祥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長安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文華
趙友貿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筱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