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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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原告 楊致祥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長安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文華
趙友貿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