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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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60號上訴人 陳修元 即 文鼎 診所被上訴人 魏秀靜
余守信 即安新診所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5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