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曾紀穎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蔣翼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20000)及其上同段1025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1,權利範圍1/2)〔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8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再觀原告起訴內容,二者經濟目的一致,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依二者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參照),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26,000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而系爭房屋登記總面積為22.9平方公尺,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2,700元【計算式:126,000×22.9×1/2=1,442,700】。
三、因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2,700元,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260,885元為高,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者為據,即核定為1,44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