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黃祥娥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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