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59號原告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煜杰 訴訟代理人 王漢維 被告 林惠真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煜杰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均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為 許鑒隆 ,現已變更為郭煜杰,此有原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因郭煜杰迄未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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