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許耀文 代理人 許靖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6日屆滿(屆滿日5月14日為假日,順延至5月16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幸姬 │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許耀文│103年11月15日│22,172元│K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