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陳鳳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4年9月21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11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周杏瑶 │京城商業銀│陳鳳香│104年10月5日│172,655元│0000000││││行六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