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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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鋼信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進祥 訴訟代理人 施進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4年10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4月6
日(期間之末日4月5日為連續假日,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鋼信金屬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104年9月7日│419,000元│HB0000000│││限公司施進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