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379號聲請人 鄭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昌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35,000元部分相對人林文昌乃代理人,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部分相對人林文昌乃保證人,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