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王志中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李文旺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文旺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之戶籍謄本等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文旺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之戶籍謄本等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