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秀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8年7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