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 張洪碧蓮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碧蕊 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已繳8,480元,原告尚應補繳32,120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佳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