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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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 張洪碧蓮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碧蕊 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已繳8,480元,原告尚應補繳32,120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