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智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智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2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家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葉家瑋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竟以行銷為目的,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3年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瑞豐夜市攤位上,公開陳列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選購以牟利。嗣為蒐證而無購買真意之員警佯裝顧客至前揭攤位購入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只(未扣案),並於105年3月3日19時20分許,經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瑞士商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國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家瑋於本院訊問程序坦承不諱,復有美商蘋果公司授權鑑定人 許德中 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授權鑑定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3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員警為蒐證,派員佯裝顧客向被告購得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只,因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被告該次販賣行為僅屬未遂,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3年間某日起至105年3月3日19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中之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同一攤位為之,顯示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雖然該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屬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往往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及品質的維持,才能使商標在相關業界及消費者間,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私利,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且與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完畢,此有和解筆錄及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尚有悔意,且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復考量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規模及數量,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大學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復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事後業已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犯後願依其經濟能力給付賠償,以填補告訴人、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顯有悔意。綜合衡酌上情,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本文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雖該條同時於但書明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然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方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商標法於前揭刑法修正後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公布第98條,並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14日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令發布自
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其修正理由「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等語,可知本次商標法第98條之修正,係為因應前揭刑法修正,而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就侵害商標權等物品之沒收予以修法,以維持適用原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本案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作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與否之依據。經查,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商品,已如前述,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專用期限)││├──┼────────┼────────────┼───────┼─────────┤│1│蘋果圖樣商標│美商蘋果公司│00000000│行動電話保護套、貼│││││(112/12/31)│紙等商品│├──┼────────┼────────────┼───────┼─────────┤│2│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行動電話保護盒及保│││││(113/07/15)│護套等商品│├──┼────────┼────────────┼───────┼─────────┤│3│NIKE圖樣商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00000000│手機護套、行動電話││││司│(113/09/15)│保護套等商品│├──┼────────┼────────────┼───────┼─────────┤│4│adidas圖樣商標│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行動電話護套等商品│││adidas││(112/07/31)││││││00000000││││││(112/07/31)││├──┼────────┼────────────┼───────┼─────────┤│5│哆啦A夢圖樣商標│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00000000│貼紙、塑膠貼紙等商││││公司│(110/05/31)│品│├──┼────────┼────────────┼───────┼─────────┤│6│HELLOKITTY圖樣│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電池、行動電話機護│││商標││(109/06/15)│套、貼紙等商品│├──┼────────┼────────────┼───────┼─────────┤│7│MYMELODY圖樣商│同上│00000000│貼紙等商品│││標││(109/06/15)││├──┼────────┼────────────┼───────┼─────────┤│8│LITTLETTWIN│同上│00000000│貼紙等商品│││STARS圖樣商標││(109/06/15)││└──┴────────┴────────────┴───────┴─────────┘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蘋果商標手機保護貼│23│├──┼────────────────────┼─────┤│2│仿冒蘋果商標手機保護殼│10│├──┼────────────────────┼─────┤│3│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保護貼│58│├──┼────────────────────┼─────┤│4│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保護殼│50│├──┼────────────────────┼─────┤│5│仿冒HelloKitty商標行動電源│11│├──┼────────────────────┼─────┤│6│仿冒美樂蒂商標手機保護貼│1│├──┼────────────────────┼─────┤│7│仿冒雙子星商標手機保護貼│1│├──┼────────────────────┼─────┤│8│仿冒愛迪達商標手機保護殼│7│├──┼────────────────────┼─────┤│9│仿冒chanel商標手機保護殼│5│├──┼────────────────────┼─────┤│10│仿冒小叮噹商標手機保護貼│8│├──┼────────────────────┼─────┤│11│仿冒nike商標手機保護殼│18│├──┼────────────────────┼─────┤│12│仿冒nike商標手機保護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