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張家榮 被告 紀竹勝
紀文川 上列被告紀竹勝因本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543號(原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4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紀竹勝、紀文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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