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思樺 (即 陳杰和 之繼承人)
陳思潔 (即陳杰和之繼承人) 陳彥廷 (即陳杰和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秀珠 (即陳杰和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偉勝
一、債務人范秀珠(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思樺(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思潔(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彥廷(即陳杰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杰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秀珠(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思樺(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思潔(即陳杰和之繼承人)、陳彥廷(即陳杰和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杰和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偉勝清償之。
二、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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