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陳世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554元,及其中10,619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陳世禮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