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A女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1女詳卷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 潘甲祿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