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 康敏宗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琳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綺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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