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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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英浩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英浩曾於民國8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北交簡字第1208號判處罰金1萬元確定,於90年2月20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尚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警惕,自102年4月17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工地,與友人一同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於飲畢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3段近崇德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前方停等紅燈、由 簡英彥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測得陳英浩每公升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83毫克,因而查獲。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陳英浩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至5頁;速偵卷第10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簡英彥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6至7頁)。
(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試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見警卷第1頁、第12至22頁、第26頁)。
三、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則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犯係伴隨飲酒過量駕車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是否果真肇事,並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參諸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亦認為應依刑法第185條之
3之規定移送,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亦採斯旨。經查,本件被告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嗣經測試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3毫克,業已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參考標準,又其係因駕駛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且駕駛過程發生交通事故始為警查獲,顯已無法正常駕駛;查獲後經測試結果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等情,此有上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應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於89年間有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悔改,明知其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罔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以致肇事,行為殊無足取,且考量被告酒精濃度超出法定標準之程度非低,又參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於100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於100年12月2日施行,原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85條之3第1項法定本刑則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乃立法者有意對此種漠視人命安全之犯罪,予以重罰以嚇阻犯罪,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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