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應係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之誤)判決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應係緩刑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七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四六一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係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判決確定,又其於緩刑前之九十一年九月間,因共同洗錢之犯行,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七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揆諸前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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