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黃金坤 追加原告 黃金池 追加原告 黃沛如 追加原告 許黃求 追加原告 黃月琴 追加原告 黃湘絹 前列黃金坤、黃金池、黃沛如、許黃求、黃月琴、黃湘絹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劉天成 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劉竣明 被告 劉竣翔 訴訟代理人 劉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提出有關系爭土地自民國97年迄今之地價稅單。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