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GIAMINH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PHAMGIAMINH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PHAMGIAMINH為越南國籍人民,明知未經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境內,為求來臺灣打工,竟於民國102年3月初某日時,自越南搭乘不詳之漁船,在臺灣某處海岸偷渡上岸。嗣於102年7月7日晚間7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為警查獲,始獲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PHAMGIAMINH於警、偵訊中之自白。㈡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出入境資料查詢結果、外勞居留資料查詢結果。
㈢被告PHAMGIAMINH入出境查詢結果。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爰審酌被告為圖來台工作而偷渡進入臺灣地區,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經濟因素而偷渡來台,經此起訴,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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