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甘甘 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每月支出列有房屋貸款,請提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房屋貸款之總額、起迄期間及相關證明文件,併說││明目前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家庭生活費用及上開房貸如何││分擔?│├───────────────────────────┤│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應補正聲請人母親、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債務人本人、母親、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㈦陳報自101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母親││、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㈧陳報自101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止,聲請人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房屋貸款等繳納單據)。│├───────────────────────────┤│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母親、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