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
陳偉民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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