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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