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黃碧恭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法定代理人黃碧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
108年2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8年3月20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08335139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