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63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劉冠廷 兼法定代理 劉忠泰 ○0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吳小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忠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債務人劉冠廷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故此對債務人劉冠廷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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