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押)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等二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