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得鋼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