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連榮桂 訴訟代理人乙○○
戊○○律師上一人甲○○律師複代理人丁○臻律師被告 謝水着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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