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李添福 相對人 陸登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6年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6年12月23日,㈡民國100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5年10月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自民國80幾年起即因經營事業陸續向聲請人借款達3千餘萬元,期間並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今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均已到期並確定,惟相對人屢經催討均無力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匯款明細節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 邱厝坪 ││402││3,219.39│2分之1││└─┴───┴────┴────┴────┴────────┴─┴──────┴────┴──┘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邱厝坪││400││399.42│2分之1││├─┼───┼────┼────┼────┼────────┼─┼──────┼────┼──┤│2│高雄│大寮│邱厝坪││402││3,219.39│2分之1││├─┼───┼────┼────┼────┼────────┼─┼──────┼────┼──┤│3│高雄│大寮│ 明善 ││509││304.49│2分之1││├─┼───┼────┼────┼────┼────────┼─┼──────┼────┼──┤│4│高雄│大寮│明善││639││2,224.22│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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