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乙○○
甲○○
共同送達相對人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相對人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一四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四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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