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與被告 李雪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7,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