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94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仇建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3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仇建民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仇建民於民國104年6月8日凌晨5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與新明路口時,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巡邏員警 吳偉輔 攔檢,竟心生不滿,明知吳偉輔為依法執行警員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凌晨5時45分許,在該處接續以閩南語「你娘雞巴」、「哩係勒幹你老母」、「你娘雞巴這個人」、「你娘雞巴白目啊你」、「你娘雞巴再動我試試看」等穢語辱罵現場執勤之警員吳偉輔(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仇建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吳偉輔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而經現場錄音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確有對警員吳偉輔口出上開穢語之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你娘雞巴」、「幹你老母」等詞,係對人直接謾罵之狀況下脫口而出,為具有以不雅言語使受話人輕蔑、難堪之意,而非用在讚美他人之用詞,此為社會之通念,而依此社會通念,被告所為此等言詞,自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而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員警而言,自足以使其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在員警執行職務時公然對員警謾罵上開穢語,顯屬謾罵性言論,而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又依被告辱罵之整體過程及背景情況以觀,其有侮辱公務員之故意犯行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被告以上開穢語辱罵警員吳偉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係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口出侮辱之言語,誠屬漠視法令之舉,所為顯屬不該,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狀況,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