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葉淑儀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學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李秋瑩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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