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巨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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