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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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93號聲請人驥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士昆 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許育誠 律師 黃俐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敘巍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0八年度勞上字第一五五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四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5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有核對筆錄內容為準備之必要,爰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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