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3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淑清
被   告  蔡明純蔡語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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