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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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 鄭志峯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交簡字第二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