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沁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分別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4萬9,38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3項聲明則為違約金132萬5,000元及法定利息之附帶請求,揆諸首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4萬9,
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爰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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