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告 廖沁崴 被告 林妙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