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匠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律師
洪千惠 律師被上訴人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