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三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繼華營造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